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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偷盗罪立案规定

李** 安徽-安庆 刑事立案咨询 2022.07.03 16:40:34 317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偷盗罪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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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
3、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4、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5、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6、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
7、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2022-07-03 16:41:34 回复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偷盗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盗窃公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各地区对盗窃罪的立案数额规定不一,具体应以当地标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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