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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濒临破产需要裁员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年休假工资发放标准,请参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如下规定:r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r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r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r2、年休假能否与其他假期折抵,请参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如下规定:r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r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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