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避免中介的陷阱应注意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管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综合比较各中介公司的服务模式;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不要和经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是承诺高回报;二是募集资金的主体不符合法律保障。
针对这两点共性,给您一下几点建议:
一是:认真分析你投资的主体。主体一般为银行、经营非过剩产业的大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国家、地方政府等,这几类一般都是具备兑付能力,而且受监管比较严格。
二是:远离高收益型投资。如果哪个机构或者个人亦或者是平台承诺远远高于银行定期、保本式理财的收益时,一定要当心,要么是非法集资、要么是风险很大的投资产品。
三是:看清募集资金渠道。正常情况下,不论是哪一类主体,募集资金渠道无非是发行理财、债券、存单、股票等,均有法律保障的凭证。
归根结底,投资有风险,远离非法集资、珍爱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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