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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周**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工资福利咨询 2021.12.25 13:00:07 386人阅读

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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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职业病患者可以享有的待遇有: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 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2021-12-25 13:02:07 回复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您好,针对您的职业病患者岗位变动待遇问题解答如下,(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4)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除非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应妥善安置职业病人。一到四级绝对不能解除,五到十级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自行提出,三是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或犯罪等情形。(5)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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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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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职业病患者享工伤医疗权益:在有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紧急情况下优先就近。治疗费用遵照保险目录,由基金支付。住院期间,企业按70%出差伙食补贴;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用,企业参照公差标准报销,须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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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8 8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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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工伤医疗费。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2)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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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13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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