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限购房屋过户需注意一下三点
1.销售的楼房合法(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且无查封无抵押);
2.已经网签或已经缴纳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项(需提供带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机打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有明确具体交易的房屋等证明。
3.购房人在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日)购买住房,或购房(含接受赠与、接受转让)人在2017年4月9日起新购住房时(缴纳首付或全款),必须相应符合购房资格(本市户籍3套、非本市户籍1套且具有符合珠府办函〔2016〕203号文件或府办函〔2017〕79号文件规定的社保或纳税记录等);购房人在支付定金、首付、全款时,应向销售方(含赠与方、转让方)书面承诺自己符合购房资格,销售方(含赠与方、转让方)在收取对方首付款时要对其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买售双方(含赠与、转让)应对其承诺和审核事项负相关责任。
6月16日,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发布《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交易情况备案工作通知》。其中,再次提到4月8日楼市调控珠海限购房屋过户的相关内容,并强调:
1.2017年4月9日零时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房(含新建和二手住房)交易行为,严格按照4月8日发布的调控工作文件执行。
2.4月8日(含当日)前已存在实质交易行为的住房交易,按以往的政策参照珠规建房〔2016〕43号通知精神执行。
3.在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日)购买住房,或购房(含接受赠与、接受转让)人在2017年4月9日起新购住房时(缴纳首付或全款),必须相应符合购房资格(本市户籍3套、非本市户籍1套且具有符合珠府办函〔2016〕203号文件或府办函〔2017〕79号文件规定的社保或纳税记录等)。
4.在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天)新限购政策出台前已存在实质交易但未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交易清单(含购房人、房号、身份证号、购房人是否属珠海户籍或非珠海户籍等信息)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报市住规建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5.二手住房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天)新限购政策出台前已实质交易的,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并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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