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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限购政策最新2018年有什么新规定?

陈** 江西-鹰潭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2.21 10:53:54 40835人阅读

您好!我想在珠海买房子,所以想了解一下珠海限购政策最新2018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有谁知道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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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停止对商品住房项目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居民(含非户籍居民)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原先珠海仍保留对香洲区144平方米以下户型的限购措施,新政的出台,也意味着珠海全面取消楼市限购。
此前,有关“珠海取消限购”的消息就在坊间流传。部分珠海市民对“全面取消限购”表示担忧,认为会进一步加速珠海房价上涨,也有市民表示支持,认为全面解除限购有利于吸引外地人才来珠置业。
自2015年5月佛山全面放开房地产限购之后,广东省仅剩下广州、深圳仍继续执行限购政策,珠海对主城区144平方米以下小户型进行限购。
在全国范围内,目前执行限购的城市也仅剩北上广深四城。

2017-12-21 11: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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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10月6日起,本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交易行为均应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限贷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销售限制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或相应面积的二手住房(含提供中介代理服务)。
三、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在10月6日前已在销售的全部楼盘中,属于此次限购范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已经购买了普通商品住房的业主名单(含已网签合同、已有交款进账单或转款凭证),整理成册,报送我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以便登记时核对,逾期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开发企业开展的认筹(预定、认购)活动,实行一对一认筹(即一房一认筹),并请在10月20日之前,将所有认筹人(购房者)认筹确定的具体房号整理报我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银行将不予办理限购前的贷款政策,没有对应具体认购房号的认筹人,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五、各区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相关工作;市房地产协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相关工作;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落实相关工作。
以上就是珠海限购政策最新2018的回答了

2017-12-21 10:55:54 回复

珠海停止对商品住房项目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居民(含非户籍居民)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原先珠海仍保留对香洲区144平方米以下户型的限购措施,新政的出台,也意味着珠海全面取消楼市限购。
此前,有关“珠海取消限购”的消息就在坊间流传。部分珠海市民对“全面取消限购”表示担忧,认为会进一步加速珠海房价上涨,也有市民表示支持,认为全面解除限购有利于吸引外地人才来珠置业。
自2015年5月佛山全面放开房地产限购之后,广东省仅剩下广州、深圳仍继续执行限购政策,珠海对主城区144平方米以下小户型进行限购。
在全国范围内,目前执行限购的城市也仅剩北上广深四城。

珠海户籍:单身限购3套;已婚者以家庭为单位,限购3套; 非珠海户籍: 一手房:规定的,规定的面积内不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限购1套;180㎡以下需提供3年社保或纳税证明,限购1套;二手房:144㎡以上提供1年社保或纳税证明,限购1套;144㎡以下提供5年社保或纳税证明,限购1套; 【法律依据】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以及本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等无法落户前款地址的,可以落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人才公共户。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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