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角度来说,合同扫描件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所以如果仅有合同扫描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很难被采信,一般都不支持该扫描件的效力。律师建议: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采取电子文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必须保留包括履行合同相关的一系列文书,例如发货单、对方书面确认的交易单的原件等,或者在事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对方进行确认,再切记让对方以快递的方式将合同原件邮寄回来。
不一定,欠条本身是没有有效期之说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依法可以随时主张,从主张之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债务人在还款期限截止之日,没有及时还款的,债权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在两年内不向,则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扩展资料三种常见借条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向朋友A借款5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王某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将“A”写成“张宗样”。到还款期后,谁知王某却以借条名字不是A为由不愿归还。A将王某告到。尽管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在写借条时,王某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万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案例:李某借周某10万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款借条在民事中没有失效的,在法律上有三年的追诉期限。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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