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假释期犯新罪构成累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当罪犯获准假释后,从释放,回到社会,并不是代表没事了,假释是有考验期,只有在假释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现犯罪的,才算真正没事。而假释考验期,就是罪犯剩余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而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罪犯。
由此可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再犯新罪的,是不能构成累犯的,因为其刑罚实则仍没有执行完毕。按照刑法规定,对此类罪犯是需要结合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
假释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多久
1、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三要素缺一均不构成累犯。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以假释考验期满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因此,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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