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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广西-崇左市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7.16 10:37:53 43人阅读

我的朋友在今年3月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通知里讲,我朋友的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我朋友不服,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想要请问一下劳动合同的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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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伤残后,如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但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工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谨慎选择,协商一致,不可单方面强行抉择。

2017-07-16 10: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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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续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延续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认识。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
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此外,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要求王某自负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2017-07-16 10: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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