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甲方违约,未按合同签署时间内,提前要求收回房子。那么合同中规定的两项条件都违约,属于双重违约吗 1、合同中规定签署合同后,无论什么情况下,若甲方或者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出租或承租,则毁约的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2、在合同最后还手写附加,如果出租方要提前收回房子,则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000,同时需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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