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长沙法律咨询 > 长沙房屋买卖法律咨询 > 房子的征收款分配问题

房子的征收款分配问题

153****6644 湖南-长沙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6.26 08:38:08 71人阅读

你好!想咨询个问题。情况是这样:奶奶在我爸去世后在乡下没有照,就搬到在城郊的叔叔家住。叔叔两口了早就离婚了,离婚协议是房子一人一层。前几年有复合的意思,这几年一直住在一起,但没有办结婚证。前两天叔叔和婶婶彻底闹翻了,婶婶要赶奶奶回老家,叔叔也是那种不太可靠的人,对奶奶的照顾有限。房子是30年前爷爷给叔叔买了婚房,现在房子要征收拆迁了。我想上问一下,这种情况房子的征收款,在法律框架下奶奶可以得一份吗?这样奶奶才有份保障。谢谢(房子现在是在叔叔名下,奶奶的户口单独在乡下)

其他人都在看:
长沙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长沙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2825条

若奶奶的条件不符合当地的拆迁政策,奶奶就没有资格分的拆迁补偿款。

2017-06-26 16:02:40 回复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此类纠纷,人民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如何解决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问题?

    专业解答可以通过村委会调解、申请仲裁及发起诉讼等办法解决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根据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

    2024.09.15 8494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