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击者拒绝对交通事故作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述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作证义务,但没有明确拒绝作证的责任。【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最新交强险条例
主管在场,可以找主管作证;没有在场,不可以作证。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要求提交目击证人证词的,必须是发生工伤事故时在场的人员,不在场的不是目击证人,不能作证。目击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目击同事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敢提交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社局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只需要三个必备要件,只要达到那三个必备要件,那认定部门是必须受理并做出结论的。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观点,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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