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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居民,事故发生在上海,能按上海居民的赔偿标准吗?

大* 上海 劳动争议咨询 2008.05.03 10:41:34 1631人阅读

上海居民,事故发生在上海,能按上海居民的赔偿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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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58条

按照起诉法院的农村或城市居民标准,看你的户口在农村还是城市。

2008-05-03 16:4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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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32245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404条

可以适用上海标准.

2008-05-03 11:15:35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18607条

可以适用上海标准。

2008-05-04 08:14:55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2401条

你在上海生活工作了多长时间?在什么地方?

2008-05-03 20:54:28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58条

按照起诉法院的农村或城市居民标准,看你的户口在农村还是城市。

2008-05-03 16:41:42 回复
地区:江西-宜春 咨询解答:6788条

要看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008-05-03 12:30:39 回复
地区:山东-烟台 咨询解答:12679条

以事故发生地为标准。适用上海标准。

2008-05-03 10:42:31 回复
地区:辽宁-朝阳 咨询解答:6111条

受诉法院上年居民或农村标准

2008-05-03 10:42:20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4595条

按上海居民的赔偿标准

2008-05-03 10:42:09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4256条

以事故发生地为标准。适用上海标准。

2008-05-04 10:43:59 回复
地区:上海-闵行区 咨询解答:1851条

视在上海生活时间而定

2008-05-03 21:03:20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533条

可以按上海标准主张咨询。

2008-05-03 12:3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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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分为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非居民分为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广泛应用在税法领域和外汇管理领域。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达到183天的人,反之就是非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虽然在国外设立但是总部在中国的企业,反之则是非居民企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有:概念不同;包含对象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界定不同;在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不同。
具体内容:
1、概念不同。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
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2、包含对象不同。
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
3、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界定不同。
作此界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并且口径统一地反映各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根据这一界定,只有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才是国际经济交易。
4、在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不同。
一般而言,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严。
由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与居住国的国际收支无涉,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松。

  城市居民一般不能买农民房的。  法律依据《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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