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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决受理
你好!如果当事人认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主体明确),而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是指当事人双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主体不适格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工主体不具有用工资格,即用工主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另一种情况是你们双方主体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范围,但你们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向人民提讼,经审查确定存在其中一方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时,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建议查清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以真实案由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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