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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鉴定必须要有工伤认定书吗

李* 安徽-宣城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30 15:16:21 306人阅读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必须要有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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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条件上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没有规定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从具体依据上看。社保局要求汪某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仅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这是引导性说明而非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看,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者具有选择性,即既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证明。汪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汪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至于该证言能否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用,则在此不论,因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查时,对该申请材料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处分。
某电器商行职工汪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伤。汪某认为自己属工伤,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汪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汪某10日内补齐。由于汪某的疏忽,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遂以汪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汪某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笔者认为应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保局应对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21-03-30 15:17:2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职工姓名:性别:男年龄:35岁籍贯:云南省丽江市职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云南省丽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工伤认定时间:工伤认定时间:年月日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年7月26日,伤残玖级。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年1月8日11时左右,申请人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9月21日,江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丽工认【】55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年7月9日,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软组织挫伤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申请人认为,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此致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年月日。

从受理条件上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没有规定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从具体依据上看。社保局要求汪某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仅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这是引导性说明而非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看,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者具有选择性,即既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证明。汪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汪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至于该证言能否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用,则在此不论,因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查时,对该申请材料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处分。某电器商行职工汪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伤。汪某认为自己属工伤,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汪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汪某10日内补齐。由于汪某的疏忽,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遂以汪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汪某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笔者认为应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保局应对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一般是给复印件的,验证原件的,一般原件是有劳动者本人留存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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