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先缴纳本年度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1、缴纳完养老和医疗保险三日之后,至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 2、申办人去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灵活就业证明进行登记盖章。 3、申请人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提供《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4、申请人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提供《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5、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扩展资料注意: 1、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人员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凡享受“4050”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在享受期内连续申请,不得间隔申请; 3、在享受补贴期间将档案或社保关系转出至单位的,如再次转入各档案托管机构的,则不能享受; 4、符合条件但未按时申领的,可在次年递交资料申请补办,补办往年补贴的申请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贴资金拨付档案托管部门后,各档案托管机构需在本机构或本机构所属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对补贴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人数、补贴金额等。待公示无异议后,档案托管机构才可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x(单位名称): 本人为方便起见,特向单位申请自己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单位将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直接交付给本人,由本人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本人承诺独自承担由此给单位和个人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并保证以后不向单位提出关于社会保险的任何其他要求,也放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和向的权利。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单位意见: 一、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责任,职工自行参保不符合社保政策。 二、在该职工承诺自行缴纳的前提下,考虑人性化管理,尊重职工意见,并将相应款项按月在支付工资时一并交给职工,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请及时参保。 三、符合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四、 单位保留随时为该职工恢复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权利,不另行通知。以上第3条视作该职工参保(包括低保、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申请书。 五、请职工在每年年底主动将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复印签字后交单位核实,单位不另行通知。 六、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不去缴纳的,应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包括社保补缴、医疗、失业、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以上单位回复意见我已全文阅读,完全理解,愿意接受,没有异议,并恪守承诺。 职工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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