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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