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有房子, 女儿有份, 房产证上能否写父母一个人名字?
其实你的提问中主要是涉及到房屋产权和债权的问题。我先举个不太恰当但容易理解的例子,然后再解答你的提问,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比如A向父母或其他亲朋借1万元购买了彩电,发票登记为A的名字,彩电就归A所有,他可以使用以及处置,借钱给A的人只能对A拥有债权,可以要求A按约定及时还钱(或者不要A还钱了),但对彩电没有处置权,比如将彩电拿去转送别人等。只有在A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同意以彩电抵债,这样才会出现彩电所有权的转移。
1、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因为房产证上写的是男女双方名字,也就是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根据住建部部颁《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所以,房产证上是男女双方名字,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属于男女双方。
2、严格来说,男方父母没有对该房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当然作为父母要使用该房屋,男女方从孝道上说应答应,一些家庭父母即使没出钱也会为父母提供住所的。从处置权这个角度来说,男女方可以拒绝的。不过,还要考虑父母对男女方拥有首付房款债权的。
3、若离婚,房子按照男女双方原设定份额分割,若原设定为“共同共有”,则均分一人一半;若设定为“按份共有”,则按设定份额分割。若还有贷款未清,包括父母首付款的债务按相应房产份额承担(若父母不再主张首付款债权,债务也就灭失)。
4、父母对为该房产出资首付款权利以对产权人的债权来体现。
个人理解,供你参考。本想简单说下,但要说清楚些,就只好多写了。
专业解答父母房产添加子女配偶姓名对产权是否产生影响若子女与配偶的房产,乃是由父母购置并以其姓名进行登记,此举将被视为父母赠予这对夫妇的财产,因此该住房应归属为夫妻俩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需依据双方共识来划分财产。
专业解答对于宅基地拆迁补偿方面,女儿并未拥有合法的继承权。究其原因在于,宅基地并非个人私有财产,而是由当地村集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并不存在单独属于某位成员的私人财产份额。正因如此,宅基地无法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每一位村集体成员所能享有的只是自家房屋下的那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村集体成员并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若想让女儿合法地享有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必须确保她的户籍已经正式加入了所在的村集体组织。
专业解答首先,需明确的是,当父母的房屋获得拆迁并将补偿款赠予其子女时,这并不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应视作是子女的私有财产;其次,若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他们无法对子女所享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只能针对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展开分配;这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划分方式,应当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提交司法机构予以裁定。
专业解答针对“父母在其房产证上增加子女的姓名”这一做法,应当将其解读为一种赠与形式。倘若原先的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当夫妇希望将子女的名字加入其中时,首先需要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产价值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便需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所需费用并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
专业解答拆迁补偿是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如果女儿也是被拆迁人,自然有要求获得补偿的权利。如果拆迁补偿的被补偿人是父母的,在父母去世且未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女儿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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