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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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还有一种故意隐瞒相关资质。以上是我关于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的回答,谢谢。
2017-04-01 16:22:35 回复
我作一下补充回答你提出的关于避免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应完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商品房买卖市场的全面整顿,切实保护买受人权益,避免造成买受人对诉讼时因对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无法举证而败诉的现象。
2017-04-01 16:30: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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