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规定经常会出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因为各个省的经济状况不一样,所以不能一刀切,各个省会在这个幅度内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确定一个额数。 例如:盗窃罪最高院规定五千至两万元以上,云南省是1500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云南省具体规定: 《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高法〔2013〕14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按原规定审查、审判。 2013年7月23日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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