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让你以后不敢再犯。
2、根据盖州市公安局接处警制度第三条:接处警民警接到报案都要先予受理,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和治安行政案件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初查、调处、立案或移交等处置工作,对属本所管辖的治安行政案件实行首警查结制度。陈屯派出所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将报案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或者正确指示应该报案的单位。
3、没有向我们提供报案单位的联系方式,对受害者没有做笔录,对纵火者连面也没有见,更不要说什么笔录了。在派出所里没有勘察现场,不了解损失的情况下,却急于为纵火者调解,这是有意偏袒纵火者、拖延报案时间,有和纵火者串通一气的嫌疑。
4、陈屯派出所不作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导致林业派出所第一时间没有出现场。
5、在受害人明确指出纵火者且纵火者承认纵火的情况下,没有把纵火者刘振成的笔录,在着火报案的当时形成,导致4月30日下午,镇林业站做笔录时,刘对纵火拒不认账的情况发生。使我手中指证刘振成纵火的证据没有以公安机关的笔录形式固定下来。
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的纵火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纵火罪是结果犯,量刑时还要看具体损失,才能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断。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防火判几年的回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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