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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拉黑名单了,怎么样解除黑名单

李** 安徽-铜陵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2.25 09:43:14 494人阅读

如果被拉黑名单了,怎么样解除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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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按照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才能删除“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2021-02-25 09:45:14 回复

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应当在本规定
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六条人民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应当在本规定
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六条人民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您好,针对您的被法院拉入黑名单几日能解除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应当在本规定
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8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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