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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2021-02-23 16:47: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