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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修缮的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应由房东承受。在你要求房东修缮房屋后,房东未在合法时限内修缮的,你能够自行修缮,然后要求房东支付修缮费。根据《》第条、第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法时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花费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您好,关于房屋出租后修缮的义务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出租房屋维修义务谁来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应由房东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你们之间既然没有约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东应承担修缮房屋的义务。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你要求房东修缮房屋后,房东未在合理期限内修缮的,你可以自行修缮,然后要求房东支付修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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