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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教室里面手机丢了老师不管

ask****941 辽宁-沈阳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2.23 19:07:14 498人阅读

我在学校教室里面手机丢了老师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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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2020-12-23 19:32:14 回复

你好,建议先找到班主任 让班主任集中班级同学看是否能有人主动还给你,如果在班主任的帮助下仍然没有人还给你的话,建议找到教导主任或校长处理,最后实在是找不出来到底是谁拿的话,再报警吧,但是大家都还是作为学生,建议报警还是慎重考虑下。

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但责任不大,主要问题是你丢东西的地方是公共场合,如果是寝室里的话,属于学校监管失职,但是是餐厅这样的公共场合,学校不可能监督每个学生的个人物品,而且这纯粹的是由你个人失误造成的,你要是把东西放寝室里上锁再丢了,那学校肯定有责任了。学生向学校交了住宿费用,住宿费是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学生作为消费者,权益是受到保护的。学生宿舍被盗,学校需要负相应的责任,等找到小偷后,再由学校和小偷追诉。如果学校不先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依法向上级教育机关投诉。学生作为受害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的义务包括: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解答如下,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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