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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交通事故都会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此时就需要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做出相应的赔偿。对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下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看看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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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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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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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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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解读里,人身损害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身体等方面受到侵害,从而产生伤害和残疾以及死亡等方面的精神损害。在受到侵害以后,受害人通过法律要求赔偿者进行经济赔偿。从法律方面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从而也避免产生进一步的误解和矛盾。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方面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交通、住宿、护理费用等,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另外,侵害自然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亲属会产生相应的精神损害;在侵害自然人健康、身体导致受害人伤害或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的,受害人本人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能因此出现精神损害。
在出现损害后,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一方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当然应包括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的伤害或死亡丧失扶养,而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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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为单身母亲的新生儿办理户口事宜,以下是详尽的操作步骤及指南:
1.首先,您需要仔细核对并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主要包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母亲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等。
如果您手上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副本,那么可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或提供母亲在孕期所进行的医院各项检查、分娩记录以及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
2.然后,请携带所有准备妥当的文件前往户口所在地区的派出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新生儿的出生登记手续的申办工作。
请注意,由于各地区要求未必完全一致,因此建议您事先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咨询,以便明确具体办理步骤和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身份证补办的详细操作程序如下所示:
1、在第一时间内前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挂失备案处理,以防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您的身份信息;
2、携带好报案回执单、居住证明等相关文件,前往派出所咨询能否在异地办理身份证遗失事务;
3、倘若您遗失的身份证在办理时并未录入指纹信息,且在本地的办事机构也无法实现这一操作,那么由于户籍管理规定的限制,现行的身份证办理程序需要提供指纹识别的认证过程。
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您只得亲自返回原籍办理新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若您在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时未能出示户口薄原件,则需携带能明确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如工作证、学历证书、驾驶证以及所在社区委员会开具的相关证明书等至户籍所在地办理补办手续。
此外,您还可选择先行补办户口薄后再行办理身份证的补办手续。
关于详细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您可向当地派出所进行详尽咨询与了解。
即便户口薄未能随身携带,但持有旧版身份证件亦可为您办理身份证补办。
然而反之,倘若既无户口薄又无旧版身份证件,则办理身份证补办须具备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未成年人对他人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后,在法律层面上应首先考虑引导其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若未成年人拥有个人资产,例如他人赠与之款项等,则父母可依法利用此类财力完成侵权赔偿之事;反之,如果未成年人无法提供充足个人财产用于赔偿,那么监护人便负有为子女承担法定赔偿义务的职责。
倘若未成年人均未拥有个人财富,或者现有财产不足以完成赔偿,此时监护人必须动用自身财务进行填补赔偿空缺。
然而,当担辅未成年人人身监护维责的机构,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属单位、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乃至民政部门等,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若未成年人行为失当致他人受损,也不得向上述单位提出赔偿诉求,只能自身承受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公民遗失身份证件后可以进行补办。
身份证遗失的补办流程包括:
1)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需前往常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对户口簿及其内含信息进行核查,以及对填写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进行仔细审查;
4)申请人需缴纳必要的证件制作成本费用,同时领取该项业务的办理回执单;
5)在收到身份证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件达到了6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须携带办理回执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新的身份证件。
银行卡遗失后的补办流程如下:
1)银行卡遗失时,务必要第一时间拨打相应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或原开户行进行口头报失、暂时冻结该卡账户,以实现资金安全保护;
2)口头报失的有效期限一般设定在5日内,5日后如果未到银行办理正式挂失便自动失效,但在此期间内,仍可多次进行口头报失操作;
3)在口头报失过期后,委托人应尽快前往原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依据规定,此环节必须要求委托人亲自持身份证件(需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若遇身份证件遗失,可提交临时身份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含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进行办理;
4)挂失周期一般在7天左右,挂失期结束后,银行核对无误且确认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重新发行新卡以便于用户继续使用;关于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遗失补办流程为:
申请人只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正本及复印页至车管所办理,作为外来居民,还需携带居住证正本与复印页至最近的车管所。
在车管所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将证件材料与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交予车管所办公人员手中,缴纳适宜的手续费后便完成了补办事项。
此外,我们特别提示您,由于各地区规章制度并非完全一致,部分区域可能要求补办者在车管所现场拍照,而另外一些地区则对外地居民没有居住证的限制。
故在前往办理前,请提前咨询所需携带的具体资料,以免因资料不全导致无法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