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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先予执行后发生效力问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专业解答仲裁裁决执行存在问题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以及对国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一般来说,如果是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是需要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但是裁定不予执行的前提,是案件的情形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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