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权利,其生活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最后,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裁决先予执行的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不能主动裁决采取先予执行。同时,仲裁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明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