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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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在房屋产权证上记载有产权份额,离婚析产时就应当被分配到房产权益相应的份额。 产权证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除非另有协议,在认定房屋权利人时,非常强调应当以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即使某一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出资,但由于其名字记载于产权证之上,因此,其他共有人也不能以该共有人在购房时没有出资为由,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剥夺其房产分割的权利。即使某一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出资时,表示其出资已赠与另一共有人,但由于该共有人的名字仍登记在房产证中,因此,该共有人仍然对房有份。共同共有的产权人在共有关系终结进行析产时,若无其他约定,一般会按等分原则处理,兼顾财产来源。
2020-11-09 11:16:5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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