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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能接受现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非不可抗力因素,没有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只能接受现鉴定结论。
2020-10-29 10:0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