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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
2、您已经按照约定向包工头支付装修工程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工人工资的支付义务应由包工头承担。现包工头卷款逃跑,如果您已经付清合同款,则没有义务再次向工人支付工资。如果合同款尚未付清,则您在尚未付清的范围内,有义务向工人支付工资。
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本案中,装修所用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对方构成合同违约,您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20-10-17 19:40: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