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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霸王条款的格式一般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原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原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因此而规定上述霸王条款,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显然无效。
2020-10-07 10:20: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