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只签定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不同意协商签定,双方不能就某些条款达成共识,故意反悔,设置障碍,导致未能签定买卖合同,而房屋认购期限已到(认购书中约定没有如期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退还),这种情况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买方可否因合同未能签定而造成的损失向开发商进行索赔?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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