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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求解
按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你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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