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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写一个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请问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怎么写?

林** 辽宁-沈阳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16.09.24 09:02:41 1283人阅读

你好,我于去年和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对方口头承认,可是我对事故鉴定结果不能接受想申请医疗事故二次鉴定,需要写一个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请问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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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不需要写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五、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6-09-24 09:12:41 回复
地区:海南-海口 咨询解答:5987条

对于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直接填写申请表,鉴定的结果你不满意,可以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注意,重新鉴定必须更换鉴定机构,否则根本没有用,如果你们当地只有一家鉴定机构,就申请到就近的大城市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样就可以得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如果鉴定机构是你自己找的,鉴定结果不满意,你就再找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就是了,不需要写重新鉴定申请.

2016-09-24 09:1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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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1844条

你好,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就是一个申请,申请的话,就写为什么出的事故,现在到了什么状况,有哪些分歧,需要鉴定等要求就可以了。

2016-09-24 09:05:41 回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颁布的《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请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不得拒绝再次鉴定。 因此,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申请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提请再次鉴定,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否则不应随便委托再次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期限是15天。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作周期必须加以严格限定。期限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其 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其 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可见,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提起再次鉴定的途径有二:其 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其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第二种途径没有问题,医学会应当受理。 第一种途径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对首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患方不服首次鉴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再次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迟迟不予理睬怎么办?《条例》与有关的规章对此都未作说明。因此,可以说《条例》并没有完全排队行政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干涉,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具有较重的行政色彩。 至于重新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效力问题。之所以进行重新鉴定是因为原鉴定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原鉴定自然无效,重机关报鉴定结论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所以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而言的,即原鉴定既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办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鉴定存在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的,组织原鉴定的医学会就必须重新组织鉴定。因此,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而再次鉴定是针对首次鉴定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径也与帝王将相鉴定完全不同。若对再次鉴定仍不服怎么办?当事人是否能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 第三次鉴定呢?从现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僵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对再次鉴定仍不服,当事人只能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此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以及有无必要提请中华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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