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
2、女方想通过合法形式实现其分割财产的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你可以向申请撤销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女方名字的行为。
3、女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不会支持其离婚请求。但我个人建议,双方还是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归属问题约定明确,因为女方道德和人品存在很大问题,继续生活下去,后患无穷。
4、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离婚。你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归你所有,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即可。
5、如果女方,积极应诉即可。
6、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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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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