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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范围的规定

吴** 重庆-永川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14 19:51:03 440人阅读

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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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法定的夫妻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否则不能终止这种共有关系。婚姻法所确定的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但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适用于的规则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的特别立法目的,遵从婚姻法的特殊性,适用特别的原则。婚姻法没有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可以作出一种补充。为了衔接婚姻法与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此进行了规定,从而使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更加顺利。根据该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020-09-14 19:5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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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法定的夫妻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否则不能终止这种共有关系。婚姻法所确定的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但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适用于的规则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的特别立法目的,遵从婚姻法的特殊性,适用特别的原则。婚姻法没有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可以作出一种补充。为了衔接婚姻法与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此进行了规定,从而使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更加顺利。根据该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您好,关于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范围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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