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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陈** 河北-保定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07 01:48:32 307人阅读

女职工“三期”内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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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许多怀孕女职工就以为拿到了免辞金牌,事实是否如此呢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这意味着,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三期女工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即:
1、三期遇上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要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用人单位才可用“合同期满”为由而终止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三期女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

2020-09-07 01:5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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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虽最终调解结案,但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确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本身有过错的责任承担;仲裁、诉讼的停工时间与“三期”时间基本一致时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仲裁前置问题及用工主体的确定。

工资延迟发放属于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公司组织旅游不能搞强制性。即便单位规定业绩不达标的旅游费用自理,那么也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没有旅游的单位不得扣工资。在劳动者没有旅游的情况下,单位扣工资冲抵旅游费用不属于法定代扣事项,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规定违法,属于无效。《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未达标的罚款100元/周也是违法的。从200 8. 1.15起,已经废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从此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警告、记过、留厂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否则违法。

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员工手中,员工极可能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长的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成都地区仲裁委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存在差异,仲裁、一审、二审结果都有可能不相同,甚至有申请再审推翻的可能。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理解自然因人而异。成都地区可查的生效判决的赔偿计算方法是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员工入职到企业违法解除(发出解除通知之日),无需再支付三期的工资、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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