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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实践中,不得查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已就不动产买卖达成协议;第三人已经支付买卖不动产所应付的全部价款;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所买受的不动产;第三人对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没有过错。
2020-09-06 17:55: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