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南宁法律咨询 > 南宁房屋租赁法律咨询 >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原文内容?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原文内容?

王** 广西-南宁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8.30 17:11:48 429人阅读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原文内容?

其他人都在看:
南宁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南宁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
(二)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
(三)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四)涂改、倒卖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破坏、损毁、擅自拆卸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六)在客运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
(七)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2020-08-30 17:13:48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