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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金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杜* 山西-运城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1 14:53:34 319人阅读

社会保险金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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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您的问题得出的信息应当是社保补缴不了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如果您以补缴社保费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会以补缴社保费不是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因为补缴社保费不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您可以通过改变仲裁请求来主张,“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一般来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2020-08-21 14:54: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险种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好,针对您的支配权之行使,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保护其姓名权、支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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