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①我当时买楼时开发商委托中介卖楼讲是免两年物业费,②通知收楼时开发商好的地方没完达到完善,拒收楼。③接到物业电话7月15号前交物业费免滞纳金,后我同物业说这回事之后,问中介经过检实又说一年后就转入我帐户,但我8月10去交前台小姐讲产生1700多的滞纳金?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由,买受人在下列时限期满未能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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