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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房屋的时候,房屋过户卖方出国怎么办

冯* 陕西-商洛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03 14:56:12 323人阅读

二手房交易现在是挺火的,在网上看到一套二手房出售,因为卖家要出国,急着卖出去,所以价格也不贵,但是在后面房屋过户的时候,卖方出国了,房屋过户卖方出国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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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所以让卖家写一份委托书吧

2020-08-03 15: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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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业主写一份委托书,由你的家人但当被委托人,全权负责即可。可以让卖家写一份委托书就好了,委托书最好做公证哈。

2020-08-03 14:58:12 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如果能办理过户手续,可以放心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解答如下, 你好,如果能办理过户手续,可以放心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可以买卖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对该问题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实际搬迁人、被安置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按照现行的法律,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因为不具有主体资格,很难介入到拆迁的谈判和诉讼中去,实践中也经常有出租人与拆迁方串通损害被拆迁企业利益的情况。所以承租房屋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及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维权,否则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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