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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房屋买卖期间谁占有房屋的权利呢?

谢** 湖南-郴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22 09:49:20 446人阅读

不久前表弟看中一套房子,是二手房,当时比较着急,表弟就先签了购房合同,因为表弟之前的房子刚好到时间退租,想签了合同就搬进来,所以想问二手房屋买卖期间谁占有房屋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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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以登记发证为准,只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占有没有取得所有权,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才有权利的。

2020-07-22 09:5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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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1、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甲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丙可以要求乙搬离。

2020-07-22 09:50: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要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二手房屋买卖,税费怎么计算的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计算,我国各地标准不一,实际应参考当地计算标准,以下仅就北京为例,为大家解释:
一、购买方交易税费的计算方法: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乘以百分之一点五;商品房或大于一百四十四平米的税率为百分之三;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零点零五;产权转移登记费:五十元,每增加一人加十元,买家为单位的八十元;
二、出卖方交易税费的计算方法: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零点零五;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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