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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166****053 浙江-温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7.17 13:05:59 320人阅读

抚养费可以降低吗?之前协商的是1000,但现在我另外组了家庭,怀孕了,现在没有上班,老公在家里照顾,没有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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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020-07-17 13:18:32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7447条

你好,可以的,你可以和对方协商处理,因为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2020-07-24 11:36:15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049条

你好,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该约定进行变更。

2020-07-17 13:21:49 回复

解答如下,答辩人: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民族:_____住所:____________电话:___因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1,说明离婚时就抚养费达成的一致,强调多年以来一直支付抚养费而且考虑到物价上涨和实际开销,一直在增加抚养费的给付的情况。2,简单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子女、老人的家庭负担,说明承担过重不合理的抚养费有困难。同时说明前妻的家庭收入情况(既然对方已经调查了,这个需要也需要找律师调查)。3,前妻阻碍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如果有),在子女教育中对自己的对立仇恨情绪情况。在直接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非必要的费用。4,表示自己会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抚养义务。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无法接受,建议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答辩是针对对方诉状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进行的,我看不到对方的诉状,因此写答辩状就是无的放矢,建议把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主要证据列出,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答辩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答辩人:_______(手印)_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份。注:答辩理由应陈述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降低抚养费吗可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调低抚养费,不过,最好有证据证明抚养费过高,你不能负担。一、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二、抚养费的标准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4、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作为新案件处理。二、何种情况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二)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三)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与子女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究竟实践中离婚抚养费可以降低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在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必须要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才行,并且还有有证据加以证明,不然的话对方也是可以不同降低抚养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无法就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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