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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需要材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纷争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020-07-13 11:1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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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入职时属其自身过错,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职的,企业亦按此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此种情形企业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过错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而是劳动者自身的欺诈过错导致其无法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若用人单位因急需劳动者,而在劳动者不符合入职年龄时,单方为其隐瞒真实年龄而向社保中心提供虚假材料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知晓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虚假的,为了减少自身的法律责任,而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仍旧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难免自身的后期严重过错的责任,应与劳动者共同来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2020-07-13 11:0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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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020-07-13 10:55: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