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周都是上中班,同事中午起来吃饭时,一时兴起喝了点酒,下午4点上班后,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了,直接被单位送到了医院,抽血化验出有喝过酒,喝酒能做工伤认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本案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有上述规定,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依据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争议。为此,《规定》对认定这三种情形的依据作了解释,其中“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必须有有权机构出具的认定书、结论性意见(通常是行政拘留决定书或者司法鉴定之类的文书)、法院判决书,而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则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认定,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案例中,某机关单位根据医院酒精检测结果主张林某在工作期间脚部扭伤是因醉酒所致,但如果无法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林某醉酒的认定书或结论性意见,则林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醉酒上班发生事故,是不是被认定工伤的,醉酒的标准借鉴交通安全法中的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大于等于80毫克的酒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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