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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不到一岁小孩的母亲,最近公司工作量挺大的,我就没有申请哺乳假,没有提前1小时下班,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就是哺乳假未休补偿到底应该怎么算?
正常生育后的每日一小时授乳时间属于法律授予女职工的一种权益,如果未休的话也是没有相应补偿的。
不合理,哺乳假不能调休,不能累积。直白点就是过期作废。所以,没得补,也没得赔。希望以上回答能解决你的疑惑。
不算的哦,你好!一天8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过部分都属于加班。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1.5倍计算,周六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你们可搜集并保留平时加班的证据,在单位不给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哺乳假是法律为保护生育妇女及婴儿的权益,在产假结束后再继续给予女职工休息照顾婴儿的一种法定假期的法律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而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对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我国的带薪休假条例的内容有哪些相关条例如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以上是满足休假的条件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但是,如果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上是不能休假的要求。
专业解答女性员工在享受产假后,有权申请延长哺乳假,具体时长由双方协商。工作期间,雇主应保障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女性员工需求,建立相关卫生设施,如妇女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以解决她们在生理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专业解答无论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只要与雇主订立的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均可称为“合同工”,雇主应遵守法规,维护劳动者权益。对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谨慎调整或解除合同。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解除。非法解聘哺乳期内妇女员工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专业解答鉴于各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规定妇女享有生育延长假,取消“哺乳假”。女性工人面临哺乳需求时,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保障权益,规定指出:未满一岁婴儿的母亲,雇主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应每天提供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则每新增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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