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您好! 1.公司于20年3月31日合并,我们是被合并方,3月31日合并是离职同事拿了n+1的补偿金 2.承诺3个月合并期,原有薪资不变3. 7月1日起薪资结构调整 4.7月14日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涉及重新签订,合同主体为原公司合同主体 诉求,我想离职,然后获得相应赔偿金,现有公司工作内容与环境不适合我,想拿补偿走有可能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2020-06-10 12:00:2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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