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2月进厂,到8月份厂里为我交社保费,。现在我要求厂家为我补交2011年2至7月份的社保费。厂家也同意为我们补缴之前的社保费。我有当年的劳动合同银行工资表。问题是社保局现在不同意补交。说没有法律依据。我要行政起诉社保局,社保局以浙江省《浙劳社老(2006)142号》第九条为由不予办理。用什么法律依据起诉?
国家规定,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这只是法律规定的天数,具体实践中,给个地方会有所不同,具体天数还要结合自己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至于产假的工资在怀孕的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保胎假(由医生开证明),工资按照病假待遇发;
2.产前假(这个假各个地方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具体要看所在地的规定),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不能同时领取双份);
4.哺乳假(这个假要根据自己的工作以及单位的准许才会有,单位不准许是没有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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